本号讯(1月29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革新要求,克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掩护区建设行政许可的通告,通告如下:【通告原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告2021年第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革新要求,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治理措施》(令第45号)的划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种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掩护区修筑设施,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行政许可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划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种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划定审核权限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除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掩护区治理措施》第十一条划定的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掩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划定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事项,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1年2月1日—2023年2月1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举行变换、中止或者终止,并将实时向社会通告。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1年2月1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通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切合本通告委托规模的申请人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执法、行政法例和有关政策划定,严格审核审批。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基本草原的建设项目,占用生态掩护红线、国家公园等各种自然掩护地规模内林地和草原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掩护区内建设的旅游项目和谋划性项目。
不得对承接的审核审批委托事情实施再委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增强对委托项目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羁系,推进各地开展网上审批,接纳数据共享模式实时跟进事情进度;强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许可事情要求和尺度;定期开展委托事情的监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管理许可、有无超期许可等情况。
对监视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的省份,提前终止委托事情。 五、注意事项 2021年2月1日之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受理的申请,仍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继续管理相关许可事宜。 特此通告。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扫码检察下载(编辑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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